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雨城融媒

2023-01-17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相关规定和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现将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雨城区以下区域和场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边界沿线为:东至金鸡关、川藏铁路与成渝环线高速交汇处、肖家山隧道、成渝环线高速草坝镇高速路口;南至茶地坎大桥、大兴街道边界与雅东路交汇处、大兴街道雅康高速段,周公山镇余家村桥头、雅康高速南侧山脊、南外环与318线交汇处;西至多营镇西端351线与 318线交汇处;北至多营镇西康大桥、瓦窑坡、碧峰峡镇太平桥、碧峰峡路、金凤山山脉山脊以南、金凤山公园、川藏铁路雅安站,以及以上区域边界道路两侧(详见雅安市雨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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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单位;

  (七)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重点防火单位;

  (八)军事设施保护区;

  (九)城市主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等。

  二、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的地方限时禁放

  允许燃放时间段: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十六,其余时段禁止燃放。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操作、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棚户区及居民楼的电梯、阳台、窗户、楼道、巷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机动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等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取其他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孔明灯、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

  四、其他事项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致人伤残、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严禁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编辑:郭涵

审稿:程普 白雨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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