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委依法治市办获悉,雅安2021年度依法治市“十大以案释法案例”评选活动结果出炉,按照评选程序经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委综合评定,《促建美丽乡村助力乡村振兴——“枫桥式”税务分局试点助力基层税收依法治理综合体建设》等10个案例被评为雅安2021年度依法治市“十大以案释法案例”。
据悉,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法治精神,彰显法治力量,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推动更高水平的法治雅安建设,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开展了雅安2021年度依法治市“十大以案释法案例”评选活动。活动得到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响应,活动期间共收到案例33个。经初选后,确定15个案例入围。初选后的15个案例,经过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定最终确定了“十大以案释法案例”。
本期法治特刊将雅安2021年度依法治市“十大以案释法案例”进行刊登。
案例1:
“枫桥式”税务分局试点助力基层税收依法治理综合体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基本情况】
“枫桥式”税务分局是坚持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枫桥式”税务分局的建设是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提高依法行政质效的一种方式。“枫桥经验”在税务领域的运用有助于逐步建成集“税情收集、税法服务、综合调解、法律救济、权益保护、风险防控”为一体的基层税收治理综合体。
汉源县税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乡村振兴为切入点,通过党建引领、三治融合,以优质服务助推乡村振兴,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建立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努力确保小事不出分局、大事不出县局、矛盾就地解决,为促进汉源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贡献税务力量。
【案例效果】
汉源县税务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乡村振兴为切入点”试点创建“枫桥式”税务分局,着力打造乡镇振兴“枫桥”品牌,不断拓展“枫桥式”税务分局的内涵和外延,以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为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推行精细服务,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将税收红利不断转化为助力乡村振兴的动力。同时,坚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原则,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构建党政共抓、税务主责、部门合作、法治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枫桥式”税务分局试点体系和现代化税收共治格局,增强了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获得感。
案例2:
雅安市雨城区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基本情况】
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雅安市雨城区某公司位于多营镇的屠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经过现场勘验、拍照取证、调查询问,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拟处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11813344元)1.9%(即22.4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同时,向雅安市雨城区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雅安市雨城区某公司,原址位于雨城区大兴街道某村,为确保省重点项目成雅快速通道的建设进度,公司在新址(雨城区多营镇某村)建设的同时,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公司是雨城区唯一一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为保障“菜篮子”民生工程,在原址确定拆迁后,加快了新址的建设。公司主动联系环评机构,签订编制合同,但因土地手续等原因耽误了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度。公司开工建设时虽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但同步建设、同步投运了污水治理设施。该公司取得土地手续后,编制环评报告书,获得环评批复,完成环保治理设施验收。
本案中,如果对该企业做出22.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环境信用评价、抵押、融资、贷款、税收以及其他政策性支持等方面将受到较大影响。
结合陈述申辩佐证材料,遵循行政处罚的“无过错不处罚”原则,鉴于该公司没有明显主观过错,且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同时,为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案审集体会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适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所规定的相关情形的裁量,对雅安市雨城区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批评教育的决定。
市、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现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组织企业开展了批评教育。
【案例效果】
从法律层面,该起案件的办理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环境行政执法领域的融合运用,充分体现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市背景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从实践角度,该起案件的办理过程,既是依法行政、主动作为的体现,同时,也是生态环境法学理念的积极探索,监管与被监管的法律关系在于“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环境与经济的核心要义在于服务,环境法治能力建设是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
从内涵方面,该起案件的办理具有典型意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雅安市办理的首起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践性、指导性。将对全市生态环境法治能力建设、全市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意义深远。
案例3:
“三坚持”研发应用政府投资审计平台
护航雅安经济高质量发展
——雅安市审计局
【基本情况】
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川藏铁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中央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革命老区倾斜,随着川藏铁路、峨眉至汉源高速公路、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成都到雅安快速通道等一批国、省重大项目在雅安实施,也拉动了雅安市政府投资日趋增长。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对于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受限于人员力量、监督手段落后等因素制约,很难及时有效发挥投资审计实时监督保障作用。为更好发挥项目投资拉动经济发展作用,保障资金安全和提升使用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雅安市审计局与高校合作,于2021年4月开发建立政府投资审计大数据分析平台,加强对重大项目、重点环节的审计监督,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投资审计全覆盖。
【案例效果】
截至目前,市审计局运用政府投资审计大数据分析平台对总投资131.90亿元的49个重点项目进行采集分析,共预警疑点138个,经核实后发现问题93个,发出整改建议函17份,促进22个项目完善建设程序、14个重点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8,314.96万元,节约投资或挽回损失4,601.73万元,推动解决项目资金缺口14,093.00万元。查出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和管理不规范资金8.88亿元,追回多计建设资金或者挽回损失4.53亿元,发现违规收取目录外保证金、保证金清退不及时、应退未退等问题82个,督促相关单位清理退还保证金398.06万元,推动规范项目合同8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欠款4,175.70万元。发现移送涉嫌围标串标问题线索6件,涉及投标企业20家,投标金额12.11亿元,目前均已移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案例4:
让国家立法“飞入寻常百姓家”
—市人大常委会
【基本情况】
2021年7月,雅安市人大常委会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2个联系点之一,也是全省唯一一个“国字号”的基层立法联系点。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论述的生动实践。基层立法联系点一头连着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一头植根于基层群众,是国家立法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倾听基层呼声的重要途径和载体,发挥着“国家立法直通车”的作用。
成为基层立法联系点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五部法律草案的征求修改意见工作(2部已完成,3部正在征求意见中),让老百姓平常感到遥不可及的国家立法,直接到了家门口,调动了基层群众的参与热情,极大推动了基层干部群众参与国家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使基层群众广泛地参与立法的同时,有效达到普法的效果。
【案例效果】
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7月才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仅4个月,但通过参与立法而推动普法的效果开始显现,社会各层面对国家立法参与积极性普遍较高,特别是建议意见被国家层面采纳后的个人荣誉感较强,更有激情去学习研究和组织讨论法律草案,从客观上有效地推动了普法工作。
案例5:
汉源县九襄镇梨花大道“天上地下”限速不一致执法监督案
——汉源县司法局
【基本情况】
2021年,汉源县司法局通过“开门纳谏”会、邀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等多种方式拓宽投诉举报途径,倾听群众声音,广泛征集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在收集问题过程中接到人大代表反映:九襄镇梨花大道“天上地下”限速不一致。由此,汉源县司法局及时组织执法监督人员到现场拍照取证,经初步核实反映事项属实:九襄镇梨花大道新汽车站到县中医院段的一些路段路面限速为70公里/小时,相距不远的路边标牌限速为60公里/小时(有些路段标牌限速50公里/小时)。靠近“公园一号”楼盘处的一座桥边,桥头一个标牌上限速60公里/小时,离此标牌几米距离的另一个标牌上标注限速50公里/小时。经调查确定路边的限速标牌为九襄镇人民政府设置,路面上的限速标准为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置。县司法局根据问题制定监督方案,按照监督方案开展专项监督。分别向九襄镇人民政府和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整改意见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9月,九襄镇人民政府和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报送了整改报告,将梨花大道限速标准统一为:小车70km/h,大车50km/h。10月初,汉源县司法局组织监督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确定问题已经整改落实。
【案例效果】
通过监督人员现场核查时对群众的随机了解,人民群众对本次行政执法监督效果十分满意,问题整改及时、有效、便民,行政机关有担当、有作为、有成效。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可以减少行政机关的纠错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执法制度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间通过沟通、交流、协调、指导等方式提供执法方面的意见,降低执法错误的风险和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结合本案,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时,监督机构一并监督了相关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情况,督促行政机关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达到了良好的执法监督效果。
案例6:
石棉县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情况】
石棉县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8年4月硅业生产企业,因建设过程中四处举债致使包袱沉重,加之经营管理不善且曾遭受自然灾害,生产时断时续,现金流枯竭,资产变现困难。石棉县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经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同意,移送雅安中院破产审查受理。2020年3月4日,雅安中院裁定受理石棉县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企业有重整的可能性,同时部分债权人也强烈要求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代表遂向法院申请将案件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为稳定企业营运价值,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妥善处理职工债权,2020年12月17日,法院在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经债权人申请依法裁定石棉县某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1年2月5日,石棉县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获参加表决的债权组高票通过。2021年2月24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8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该案虽然经历了破产清算到重整的程序转换,但从裁定受理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历时不足1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积极运用破产程序的转换,充分促进企业重整的典型案例。我国《企业破产法》通过规定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之间的转换,为进入破产清算但仍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然而,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以下简称执转破)过程中是否能够适用清算转重整,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声音。一部分人认为,执转破是解决执行困境、提升债权清偿效率、保证公平清偿的一项制度,在长期执行不能的情况下,企业本身已不适应市场,应尽快清理淘汰。本案基于其产品的市场前景,探索性给予债权人申请由破产清算程序向破产重整程序转换的权利,充分保障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权利,利用破产程序转换拯救具有市场价值的危困企业,促进更多企业重生。该案是雅安市首个清算转重整并获得成功的案例,该公司也成为全市首个通过破产府院联系机制实际运用而实现重生的企业。该案中,人民法院打破传统破产即清算的办案思路,针对不同企业情况精准识别和研判,通过深度挖掘发现企业价值,在国际国内硅价上涨、企业生产资格稀缺、地方电价洼地的优势条件下,引入重整投资人让破产企业完成“蜕变”,真正做到以“破”促“立”,职工债权得以全额清偿,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企业从多年的“植物人”到获得“新生”,重整投资人收获现成的经营平台和经营资格,多方共同受益,顺利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7:
名山区首例跨境“杀猪盘”电信诈骗案
——名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诈骗人以“高富帅”等身份与被害人谈恋爱,诱导其在虚假网站上投资,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这就是常见的“杀猪盘”诈骗套路。
王某某从朋友龚某某处听说,在缅甸做理发一个月可以挣一万多元,为挣高薪,二人一起从四川到云南孟连,翻山越岭偷渡到缅甸一理发店务工。在理发店工作期间,一个化名叫“王涛”的客人问王某某想不想和他一起做事,一个月能挣一两万元。王某某想到在理发店没有意思,就同意了。和理发店老板交接完成后,王某某就到了“王涛”的公司。王某某去了后,发现是一个“杀猪盘”电诈公司,每天的工作就是用公司发放的手机,通过公司分配的陌陌、抖音号添加附近的人聊天;用公司给他们脚本把自己包装成老板,聊高兴后就把被害人加到公司分配的微信、米聊、默网号,聊感情、网恋等;聊熟悉以后,向对方推荐虚假网站,引导被害人在这个虚假网站里投资。而后,王某某冒充丧偶军人和被害人聊天,建立情感关系,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导其进行虚假投资,骗取55130元。
经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人民币551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从犯、自首、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情节,遂依法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该案是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跨境实施的“杀猪盘”电信诈骗案件。
【典型意义】
所谓“杀猪盘”,就是通过网络交友诱导被害人投资或赌博类型的诈骗方式。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理性对待、认真辨识网络世界的复杂信息,“网恋前问问自己,人靓声甜的小姐姐,温柔帅气又有钱的小哥哥,还需要网恋吗?理财前问问自己,战无不胜的投资大师,为啥要苦口婆心的帮助非亲非故的你?……”要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网上处处是陷阱”,防范电信诈骗要牢记“三不”:不轻信在网络中认识的陌生人,不随意向他人透露自己及家人的信息,不轻易转账。同时,为堵源截流,有效遏制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
案例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根据双方对事故发生实施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石棉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3日,梁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G5京昆高速公路与崔某驾驶的拖挂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崔某驾车驶离现场。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载明: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梁某驾驶时存在注意力不集中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崔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崔某发生事故后驶离事故现场并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认定:崔某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因崔某提出复核申请,要求撤销并重新认定事故责任。2019年12月6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之后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崔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梁某在驾驶汽车时未集中注意力安全驾驶,也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最终撞上崔某驾驶车辆的尾部,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虽然崔某的过错仅在于其驾驶车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要求标准,但是还有车尾的尾灯能给梁某提供反光警示,所以崔某对侵权结果的发生所给予的原因力是很小的,但考虑其在交通事故之后逃跑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序复俗,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扩大损失,导致崔某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因此确定梁某在本次案涉交通事故中承担45%的责任,崔某承担55%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也要依据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9:
某公司将清淤疏浚物堆放河边违法占用河湖岸线案
——雅安市水利局
【基本情况】
2021年3月30日,雅安市河长制办公室在开展大渡河巡河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未按雅安市水利局关于河道清淤方案的批复要求作业,擅自将清淤疏浚物临时堆放在大渡河左岸,形成长191米,宽116米,面积约13674平方米(合20.5亩),方量约11万立方米的临时堆场,直接占用大渡河岸线,造成新的“四乱”问题,严重影响河道行洪。2021年4月2日,雅安市总河长制办公室发出提示单,依法责令该公司限于汛期前改正违法行为,雅安市水利局赓即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处罚。经过翔实调查、多次研究,于2021年5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七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缴纳了罚款。
【案例效果】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今年3月1日生效以来,我市水利部门适用该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案,该案的处罚深入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警示教育了违法企业,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的意识。
该案对河长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要层层落实责任,督促各级河长和责任部门依法履职,严格落实河长制的各项制度,确保“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要精准施策,立足不同河道、不同地段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办法。对非法排污、设障、采砂等行为,要通过巡河等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处理,维护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
该案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河道不仅是重要的水利设施,更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河道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要从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切实强化措施,加大宣传和投入,不断提升河道管理水平,共建人水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10:
石棉县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基本情况】
2021年1月11日上午,石棉县卫生健康局对石棉县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回头看”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精整岗位上员工保吉阿某某、保吉某某、施某某三人正在开展作业,在该公司2018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第38页表6-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来源及接触情况”中显示精整工岗位涉及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查阅精整岗位作业员工保吉阿某某、保吉某某、施某某三人的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该公司当场不能提供保吉阿某某、保吉某某、施某某三名员工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根据该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类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该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要求,执法人员就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要求该公司出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该公司当场不能提供申报表和回执。随后,石棉县卫生健康局对该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后经查实,该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和未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合议、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陈述申辩等流程,该案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石棉县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5月8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5月20日,违法企业自觉完全缴纳31万元罚款,该案结案。
【案例效果】
此案是职业卫生监管回归卫健部门后,我市对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一次“重拳出击”,处罚力度(罚款金额)是截至目前全市最大的一次,对打击企业职业健康违法行为起到了巨大震慑作用,开启了我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新篇章。
职业卫生健康回归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以来,职业病危害企业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在职业病危害岗位开展工作、未按照要求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等相关违法行为在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中属于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其原因主要是职业病危害企业主管人员对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重视,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到位,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新技术改造所需费用大,不愿投入更多资金用于职业病防治等原因引起的。同时,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最多的企业职工本身也缺乏对所从事工作具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正确认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检查中常发现企业一线接害员工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用具,离岗时拒不配合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等。本案对该企业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在职业病危害岗位开展工作、未按照要求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两项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在石棉县乃至整个雅安市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中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有效地推动了全市职业卫生健康工作的开展。
雅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晓明 收集整理
编辑:高菲菲
审稿:程普 唐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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