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部分地区呈现出零星爆发趋势。防御新冠疫情,人人有责。然而,一些网民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个别网民编造虚假信息,引发大众恐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编造、散布谣言,引起恐慌,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近日,市卫健委相关科室邀请法律专家对相关法律条款做了解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问:如何认定虚假信息的范围?
答:实践中的虚假信息一般是当事人毫无根据编造,没有事实依据,与客观情况不符。虚假信息应当有一定的具体性,一般包含时间、地点、人物等具有指向性的内容,同时对民众行为有误导性。此外,对于存在基本事实,只是有所夸大,或描述事实有所不实、偏差,在认定为虚假信息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当慎重。
问:如何认定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当事人的主观“明知”?
答:当事人确实无法辨别信息真伪,因误听、误信而传播的,不构成犯罪。在具体判断时,应结合当事人编造、传播信息时的行为方式、社会权威发布情况综合认定其主观状态。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动机,不论是恶意中伤他人,还是无聊闹事或“吸引眼球”,均不影响主观“明知”的认定。
问:刑法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为何?
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甚至无法进行的情况,如致使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采取紧急疏散措施,影响航空、列车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致使厂矿企业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造成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严重混乱。
雅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鲁妮娜 整理
编辑:刘清徐
审稿:程普 唐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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