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癞蛤蟆”违法 经开区四人被抓

雅安日报

2022-06-01

人们对于“癞蛤蟆”并不稀奇,但若有人非法捕捉,其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狩猎罪。


近日凌晨,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民警开展常态化夜间巡逻时,在永兴街道三岔村附近发现四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正在捕捉“癞蛤蟆”。民警立即将四名男子带回永兴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嫌疑人郑某等四人,以食用为目的共计捕捉野生“癞蛤蟆”一百余只。经开区公安民警强化分析研判,聘请专家对涉案动物的物种、保护级别以及价值进行鉴定。


经鉴定,四人非法捕捉的“癞蛤蟆”为中华蟾蜍,总计110只。该物种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的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四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全部放归大自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安民警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如发现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举报,用实际行动维护生态安全,共建和谐生态家园。


普 法 小 课 堂


什么是“三有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哪些常见的动物不能捕捉?


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三有”保护动物,均属于依法保护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特种禽类和部分蛙类,可以按照畜禽和水生动物相关法律管理,进行人工养殖,但野外种群仍在保护范围之内。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雅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晓明

编辑:高菲菲

审稿:程普 唐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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