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3年1月5日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3年1月5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事项,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五、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六、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审查确认代表资格;
“(四)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增加两款作为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也可以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主席团成员由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市委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各代表团召集人,群团、企事业单位和少数民族等方面代表构成。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人选,可以列入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请预备会议选举。”
七、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主要议程通知代表,并在雅安主要新闻媒体和人大网站予以公告。
“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提前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印送代表。”
八、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雅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组成部队代表团。”
九、删去第十条第二款,并将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十、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主席团会议日程;
“(二)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名单,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三)表决议案决议办法、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选表决办法草案;
“(四)关于议案的规定、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五)选举办法草案,关于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的决定;
“(六)候选人名单草案,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七)关于工作报告、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预算报告的修改意见及决议草案,关于计划、预算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有关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
“(八)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九)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场合,罢免案的处理;
“(十)确定宪法宣誓方案;
“(十一)公告大会选举结果;
“(十二)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决定和公布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十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驻雅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部门负责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级其他有关机关和团体的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参加市政协会议的人员,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安排,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或其他统一安排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会议筹备处负责人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参加代表团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报会议秘书处备案;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须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报会议秘书长批准。”
十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在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十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分设若干组。”
十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十六、将第四章标题修改为:“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规划纲要及计划和预算”
十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各代表团在审议中对报告和有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各报告机关收集研究,并与代表沟通和说明。对报告的修改内容,经报告机关主要领导签字,由会议秘书处报主席团决定后印发代表。
“关于审议有关报告的决议草案,由会议秘书处提出,经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八、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发改、财政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草案、计划草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计划、预算草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十九、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草案、计划草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将第三十一条调整至第三十条,作为第二、第三款,修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规划纲要草案、年度计划草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年度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印发会议。
“关于批准规划纲要、计划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关于批准市本级预算和市本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由主席团提出草案,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将第三十条第二款调整至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预算年度开始后,市本级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有关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监督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管理等工作的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十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依法书面联名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必须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四、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选举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委员会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差额选举;具体差额数依法在选举办法中规定。”
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二十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另行选举;经大会决定,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二十七、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和关于接受辞职的决定、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二十八、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二十九、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关于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请求的决议和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三十、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三十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监票人名单草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等事项,采用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由主席团决定。表决议案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预备会议和主席团会议,采用举手表决或者电子表决器表决。
“全体会议进行选举、表决议案决议和通过事项,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或者通过。预备会议通过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主席团通过事项,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三十二、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大会上进行宪法宣誓。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并作相应文字修改后,重新公布。
编辑:魏玲
审稿:程普 唐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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