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来路不明的“美白针”怎么办?雨城区法院法官来支招

雅安日报

2023-03-22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日常生活中,你遇到过哪些消费问题?该如何维权?


近期,为宣传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帮助消费者有效规避消费陷阱和消费风险,雨城区法院围绕“法治护航提振消费信心”,在“雨城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开设“3·15维权”专栏,选取该院审理的真实案例,以案说法,教大家维权,为大家支招。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医美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医美消费,被越来越多的爱美人士所接受,但由此发生的医美纠纷也随之而来,雨城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案件回顾:

打的“美白针”系“三无”产品


2021年10月13日,顾客卢某某在某医疗美容公司购买了“医疗美容日本铂金美白疗程10次”,价款共计2.1万元。随后,卢某某接受了4次以注射药品方式进行的医疗美容服务。后因疫情原因,卢某某将剩余的6次美白疗程药物带走。2021年12月14日,卢某某向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上述美白药物无药品合格证明。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某医疗美容公司系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上述美白药物,于2022年2月24日对某医疗美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卢某某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售卖的美白针药物系“三无”产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购买价款2.1万元。


案件结果:

医疗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某向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费用购买医疗美容服务,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某医疗美容公司用于卢某某医疗美容的药品系带有日文标识包装的处方药,而该美容药品并非从持有药品上市许可的市场主体购进。某医疗美容公司在明知供货人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仍购买药品用于卢某某的医疗美容,同时未将进货渠道、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的海关报关单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提供给卢某某,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之规定,卢某某与某医疗美容公司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应属无效,遂判决某医疗美容公司从卢某某处收取的医疗服务费用2.1万元予以全额退还。


法官说法:

要科学选择医美服务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迅猛发展,但随着经营规模扩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行医、无证经营及虚假宣传等行业难题层出不穷。


现实中,医美项目的安全问题是医美行业中实际存在且绕不开的话题。


法官表示,本案中,某医疗美容公司向消费者销售并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美白药品,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威胁。法院依法认定双方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体现了司法保护医疗美容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担当作为,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医疗美容行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避坑”指南:法官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服务时,要科学选择、多一份理性,同时可用“4招”维权。选择医疗美容时,应前往有资质的正规机构,认真审查核实好该机构的资质和经营范畴等。可要求接待人员提供机构资质证书及具体接诊医生的执业资格证书等;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与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有的消费者为了保护隐私使用化名签订合同,导致之后维权时举证困难。


另外,在签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合同及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时,应对其中的各类条约、款项认真仔细阅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医疗机构免于承担责任的条款要特别注意;充分了解进口药品的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文件和注意事项等,避免发生损害健康的风险;对服务合同、就诊记录、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以备出现矛盾纠纷时作为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雨城区法院

雅安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晓明

编辑:高菲菲

审稿:程普 唐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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