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石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棉某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矿山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此外,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某未制定设计文件中的机械“液压顶石机”、“水平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电工、焊工、普工等工作安全操作规程。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的行政处罚;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重如千钧。今后石棉县将持续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常态化发布“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警示企业引以为戒,积极作为,主动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扛在肩上,自觉从源头上筑牢安全生产“防火墙”。
雅安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石雨川
编辑:王茜
审稿:程普 唐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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