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传统美德,促进文明行为,提高文明素养,推动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法治与德治、倡导与约束、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长征精神和抗震救灾精神,发扬“大熊猫文化”和“茶文化”等本土特色优秀文化,树立雅安文明形象。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定期分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推动相关部门依法治理;
(四)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评选奖励等活动。
第六条 每年三月为雅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二章 政府负责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军长征遗址、纪念馆、博物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革命纪念设施的保护、建设、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革命传统等教育活动。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或者开放下列设施设备:
(一)人行横道、过街天桥、绿化照明和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二)公共座椅、盲道、坡道、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和遮阳避雨场所等公益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以及处置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四)通村通社路、便民路等农村道路设施;
(五)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老年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和文明标识牌等宣传设施;
(七)其他与促进文明行为有关的设施。
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款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设备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风建设和青少年品德教育,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和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保护古树名木和乡村自然风貌,全域打造美丽宜居乡村。
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发挥村民议事会(理事会)、红白理事会、乡贤会等群众组织和村规民约作用,开展乡风评议,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
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推进乡风文明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生态工程,发展生态经济,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专栏、专题和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批评不文明现象。
第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家庭美德、文明行为和文明礼仪教育等纳入相关教育、教学以及培训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法治宣传,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处置矛盾纠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预约出租车等客运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通过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养,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农业农村和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熊猫、珙桐等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灭火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维护生物多样性和预防森林火灾。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推进文明旅游服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秩序管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摆放,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绿化等不文明行为。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三章 社会协同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任职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鼓励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新村聚居点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管理规约、居民管理公约等,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聚集场所或者集中工作区,通过显示屏、宣传栏等,宣传引导文明行为。
鼓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通过楼宇电视、显示屏、宣传栏等,宣传引导文明行为。
鼓励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音视频、张贴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引导文明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创新文明行为宣传方式,积极参与文明行为公益宣传。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人和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整合各类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文明实践活动场所和志愿服务站点,组建和发展文明劝导员和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卫工人、文明劝导员、垃圾分类督导员、文明实践志愿者以及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场所和媒介资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四章 示范和引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公共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应当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优先、优惠服务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社会群体。
第二十三条 发挥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表率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着装规范、仪容整洁,履职尽责、勤政廉洁,文明执法。
第五章 倡导与规范
第二十五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荣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参加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扶贫、济困、助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和赈灾等公益活动;
(三)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四)参加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和遗体等活动;
(五)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六)爱护大熊猫、珙桐等珍稀野生动植物;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 倡导下列行为:
(一)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二)保持社交距离,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科学佩戴口罩;
(三)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和祭祀以及节庆等事宜;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进食,控制电子设备音量,主动为有需求的乘客让座;
(五)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坐电梯先出后进;
(六)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
第二十八条 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生态文明。保护山体、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不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违规垂钓和捕鱼,不违规野外用火,不露天焚烧废弃物;
(二)维护公共文明。配合执行疾病预防措施,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衣着得体、言行得当,遵守公共服务秩序,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三)维护社区文明。遵守管理规约,有序停放车辆,控制噪音,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向建筑物外抛物;
(四)维护乡风文明。遵守村规民约,勤劳致富,不铺张浪费和相互攀比,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不违规焚烧秸秆和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
(五)维护校园文明。学校培育优良校风,教职人员应当注重师德师风,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学生之间互爱互助,杜绝校园欺凌;
(六)维护家庭文明。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关心照料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善待家庭成员,杜绝家庭暴力,约束家庭成员不良行为;
(七)维护交通文明。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礼让行人,规范停靠,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向车外抛物,不追逐竞驶,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
(八)维护旅游文明。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规范文明用语、热情服务,游客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花草树木,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九)维护医疗文明。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弘扬救死扶伤的医德医风,患者及其家属配合诊疗活动,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十)维护网络文明。文明理性发表言论,拒绝网络暴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十一)维护餐饮文明。杜绝食品浪费,践行“光盘行动”,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喧哗;
(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重点整治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携带犬只出户不牵引或者不装入犬袋、犬笼,不清除犬只排泄物;
(二)乱扔垃圾,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冥币、纸钱和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四)攀爬、摇拽、蹬踹、踩踏城市、集镇建成区内公共绿化植物和雕塑;
(五)违规停放、摆放非机动车;
(六)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七)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加塞、超车,不规范使用灯光、鸣喇叭;
(八)开展娱乐、健身、经营、宣传等活动时产生噪音超过国家标准,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九)其他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且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编辑:高菲菲
审稿:程普 唐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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