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此获取机动车检测合格证明……日前,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4月20日,雨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程某某、谢某洪、吴某华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雅安交建集团、区纪委、被告人家属及社会群众近50余人参与旁听。
5月5日下午,雨城区法院就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徐某以远程视频方式参与庭审),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谢某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回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明知王牌轻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整备质量与机动车合格证上载明的整备质量不一致,不能通过正常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程序,无法办理车辆上户手续。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分别与雅安某检测有限公司引车员被告人程某庆、谢某洪、吴某华、高某臣(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更换货箱降重过检或以值班货车替检的方式,使超重车辆检测数值合格,获取机动车检测合格证明,并以每过检1台车100元或200元给予与程某某、谢某洪、吴某华等人好处费。
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徐某本人或安排他人向雅安某检测有限公司送检449辆王牌轻型自卸货车,被告人程某某、谢某洪、吴某华共计收受好处费7.3万元。被告人徐某使用虚假检测报告单办理车辆上户登记业务并销售117辆,帮助外地经销商上户332辆,共计获取非法利益16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均已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谢某洪、吴某华作为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职责的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徐某共谋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为被告人徐某获取虚假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徐某应对全部449份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承担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谢某洪、吴某华对其参与的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承担责任,遂依法根据被告人各自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雨城区首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该案的审理为今后交通运输领域企业规范行业行为,职能部门落实好监管职责,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雨城法院 雅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晓明
编辑:卫葳
审稿:程普 高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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