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养老保险公司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全面强化风险管控,有效弥补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制度短板。
聚焦养老主业
《办法》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办法》还划定了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根据《办法》,养老保险公司可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办法》提出,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该规定的,应当自办法印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养老保险公司管理的是老百姓的‘养老钱’,应当始终坚守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市保险机构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部分不符合该规定的养老保险公司要考虑对相应业务进行拆分或剥离,以符合《办法》关于经营范围的合规要求。
健全多元化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同类型业务,《办法》还逐级提高了注册资本要求,以增强养老保险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并要求这些公司建立健全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
根据《办法》,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规定。
养老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养老金”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同时经营上述两项业务及“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办法》指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满足各项业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和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
此外,《办法》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办法》还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编辑:邵也蘋
审稿:程普 高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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