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申请了强制执行,还是拿不到钱?”近日,石棉县法院发布一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执行法官就如何避免“执行不能”、如何救济“执行不能”进行解答,让广大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充分了解“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司法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典型案例带你认识“执行不能”
六旬老太没钱还 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棉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应偿还张某5万元。因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向石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李某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对李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亦向法院提交相关病历资料,证明其患有“脑梗”、“糖尿病”等疾病,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
同时,执行法官前往李某的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了解,村组干部均证实被执行人李某已经年过六旬,丧失了劳动能力,因被疾病缠身,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将上述情况告知了张某,张某表示认同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执行人系年过六旬的老人,其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执行法官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何避免“执行不能”?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了保证胜诉权益能够顺利实现,诉讼前及诉讼期间财产保全很关键。债权人若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应及早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自己胜诉后能顺利实现。
积极辅助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理应积极行动起来,积极辅助法院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及时向法院反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理性认识商业风险。当事人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可以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预估对方履行能力,亦可以通过提供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毛小芳 雅安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李晓明
编辑:夏天
审稿:程普 白雨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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